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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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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书法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央国家机关书法家协会是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领导,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书法爱好者组成的群众性团体,是活跃机关文化生活、推动机关文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机关建设服务的根本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工作方针,团结中央国家机关广大书法爱好者,大力弘扬时代主旋律,广泛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努力为完成机关中心任务提供坚强保证。
 
  第三条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积极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书画协会或部门机关工会所属的书法兴趣小组,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五条凡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干部职工,在书法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会章程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申请人所在的团体会员推荐,按规定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本会个人会员只隶属一个团体会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建设做出奉献的责任。
 
  第七条本会会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由本会主席办公会讨论决定,可给予取消会籍的处理。
 
  第三章 任务
 
  第八条本协会以最广泛地团结各部门书法爱好者为传承传统文化、弘扬时代精神、推进机关文化建设为己任。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九条积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适应中央国家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需要,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书法人才队伍的整体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十条加强部门交流、建设队伍。认真组织好各部门间的书法交流与点评。大力活跃书法创作,积极开展书法理论研究,广泛组织学术交流,不断推动书法教育,着力培养书法人才、壮大书法人才队伍。
 
  第十一条做好书法艺术的普及工作。重视、支持各部门基层书法组织和群众性书法活动,以多种方式加强与各界的联系,促进书法艺术的普及与提高。
 
  第十二条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坚持走出去、请进来相结合,积极开展与地方、以及其他书法团体的联系与合作,开阔眼界、开阔思路、开阔胸襟,着力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做出贡献。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三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中央国家机关书法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部门书协会员和相关单位推举产生,并根据情况确定部分特邀代表。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主管领导或有关工作人员为当然代表。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领导机构。主要包括:名誉主席、高级顾问、顾问、主席、副主席、主席团、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本协会设主席一名,主持协会全面工作,负责召集主席办公会和理事会处理重大事项。
 
  本协会设副主席和主席团成员若干,根据任务分工开展工作。其中,副主席参加主席办公会。
 
  本协会设秘书长一名,在主席领导下,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本协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每五年召开一次,及时进行换届,必要时报经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召集。主席办公会、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秘书长)召集,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经过民主程序,可予以罢免。
 
  第十八条召开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及副秘书长以上有关领导机构人员的变动,均须经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审批。理事的变更报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备案。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为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拨款、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修改权属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